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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連接語

  並列連接語 :各段之間的關係是平行或相對的,沒有主次之分。段落格式為「…,又…,且…。」或「…查…。次查…。再查…。」 承接 連接語 :幾個分句一個接一個地敘述連續發生的動作或事情,分句之間有先後的順序。 段落格式為「…經…復於…接著…嗣…再於…復於…嗣後…最後…。」  

公文用語:經辦語

公文中有一種用語,稱為「經辦語」,用以陳述案件處理的經過,常用「已」、「經」、「業已」、「業經」等等。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對「經辦語」並無特別規定,也沒有說明。 民國61年,行政院令頒《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要點》規定:「處理案件經過用語,應儘量避免,必要時,可用『經』、『在案』等。」, 民國62年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則規定:「『在案』、『在卷』、『各在案』、『各在卷』處理經過語取消不用。」 「在案」雖規定取消不用,但現行公文內,仍處處可見,若不用該2字,並不影響文意表達,建議能不用則不用。至於「已」及「經」字,得視情況適切運用,茲將常用之經辦語,分別說明如下: 一、經:可單獨使用「經」字,亦可使用「業經」2字,或因處理過程的不同,加其他用字,例如: (一)案經:敘述有案可稽的處理經過。 (二)現經、茲經:敘述目前正在處理的經過。 (三)頃經、甫經:敘述近期內所處理的過程。 (四)旋經、即經:敘述案情發生後,立即處理的經過。 (五)復經、嗣經、並經、續經:敘述處理一案之後,接續處理他案的經過。 (六)迭經、歷經:敘述一次又一次的處理經過。 (七)當經、須經:敘述案情必須先經過一種程序,才能處理另一個程序。 (八)非經、未經:敘述案情非經過一種程序,不能處理下一個程序。 (九)爰經:敘述總結以上案情,再須經過另一程序。 二、已:可單獨使用「已」字,亦可使用「業已」2字,或因不同情況,加其他用字, 例如:「現已」、「並已」、「已有」等等。 當「說明」一段,用來敘述案情處理的經過時,常用上述各種「經辦語」以為轉接。實務上,用「經」及「業經」等用語,最普遍;但也有使用「已」及「業已」等用語,鮮少使用「已經」2字;另外,不用「業已於」3字,僅用「業於」或「已於」2字即可。總之,撰擬公文,除力求精準之外,仍須表達通順,善用「經辦語」,不僅可以明確表示公文的意思,亦可使詞句曉暢,達成公文的作業要求。

公文用語:引述語

略以 略以 是一個引述語,表示「大概是」的意思,若 引用他人說詞或陳述 因太過冗長,太占篇幅,僅再陳述其重點部分, 絕不得扭曲其本意,並最好將原資當作簽呈附件或公文附件, 通常放在引用其他機關某件公文中的一句話,就常用「略以(或略謂)」   例如:「人事局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略以,本年農曆春節假期,係自元月00日至2月00日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xx年xx月xx日勞動x字第xxxxxxxxxx號書函略以,公立大專校院、公立學術研究機構與其所進用 之國內外優秀高科技人才...」  單引號 依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文書處理手冊之附錄4 標點符號用法表,「」是用於:  1.引用他人之詞句。 2.特別著重之詞句。 如依照上述之用法,在引用他人之詞句時,「」裡之文字,除省略部分使用「......」(刪節號)外,其餘應照錄他人原文之詞句(即不改變原文詞句)才是正確的用法。 

公文用語:稱謂用語

一、直接稱謂用語: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如何稱呼受文者,又如何自稱。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鈞:古代重量單位,三十斤為一鈞;用以尊稱長輩或上級。 釋例:考試院對銓敘部稱「貴部」,自稱「本院」;銓敘部對考試院稱「鈞院」;自稱「本部」。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釋例:考試院對內政部稱「貴部」,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試院稱「大院」;自稱「本部」。又如:考試院對行政院稱「貴院」,自稱「本院」;內政部對考選部稱「貴部」;自稱為「本部」。 3.對機關首長間: 上級對下級稱「貴○長」,自稱「本○長」;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為「職」。 釋例:行政院院長對內政部部長稱「貴部長」,自稱「本院長」;內政部部長對行政院院長稱「鈞長」;自稱「職」。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釋例:局長對本局職員稱「台端」,自稱「本局長」;職員對市長稱「鈞長」;自稱「職」。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為「君」、「台端」。機關致民眾公文,男性稱「先生」,女性稱「女士」;來文所署姓名無法分辨性別時,稱「君」。至於本文內無論男女,均可稱之為「台端」。 6.對團體稱「貴」;自稱「本」。例如:市政府對消基會稱「貴會」,自稱「本府」;消基會對市政府稱「貴府」;自稱「本會」。 7.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例如:同時行文給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不可將「部」及「行」併列,只稱「貴機關」即可。 二、間接稱謂用語:所謂「間接稱謂用語」,就是發文者行文受文者,文中提及第三者(機關或個人)時,如何稱呼第三者。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例如:行政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可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銜)或「環保署」(簡稱);如一再提及,可稱「該署」。至於簡稱須習用有素,不可任意稱之,例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為「原能會」,不稱「原委會」或「能委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為「公平會」,不稱「公交會」。 2.對職員為「職稱」。例如:考試院行文內政部提及行政院新聞局某位科員,可稱「行政院新聞局(或新聞局)科員○○○」;如一再提及,可稱「該員」。 3.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職是之故

句副詞。表因上述原因得到後述的結果或結論。

公文用語:行文用語

行文用語,即公文行文時,未表示目的、期望、核准、駁回、附送文件等之專門述語。 (一)起首語:所謂「起首語」,就是公文的發語詞。 1、一般公文常用「關於」、「有關」、「查」、「按」。例如:「關於市區內公共安全問題,經本人調查結果如下:」、「查部分醫療院所經常向勞保被保險人收購勞保門診單,....」。 2、檢附某項文件時,常用「函送」、「檢送」、「訂頒」等作為起首。 (二)引敘語:所謂「引敘語」,就是公文敘案時之助語。 1、一般公文常用「奉」、「准」、「據」、「查」。例如:「奉行政院院長指示」、「准貴部○○年○○月○○日○○○字第○○○號函」、「據報載,」、「據查各機關學校仍有未依規定採用公開招標,....」。 2、引用其他機關某件公文中的一句話,常用「略以(或略謂)」。例如:「人事局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略以,本年農曆春節假期,係自元月00日至2月00日止,......」。 (三)經辦語:所謂「經辦語」,就是公文處理經過之用語,常用「已」、「經」、「業已」、「業經」。例如:「為維護公共安全,行政院已成立....」、「台端申請上開礦區,經本局按址投郵....」、「所需款項,業已先行墊撥....」、「關於供應磁土問題,業經本局分函辦理....」。 (四)准駁語:所謂「准駁語」,就是審核規定或答復請求之用語,當許可時,常用「應予照准」或「符合規定」,不可用「似無不可」、「尚且同意」;當不許可時,常用「不合規定」、「與規定不符」,不可用「不盡相同」、「歉難同意」。例如:「台端申請事項,符合規定」、「台端函請醫師檢覈,與規定不符」。 (五)除外語:所謂「除外語」,就是公文轉折之用語,常用「除....外」、「遇....時」、「必要時」、「但」、「惟」。例如:「本案除責成警察單位迅速偵辦外,並請多加珍重....」、「遇颱風來臨時,請依照規定上班、上學....」、「請按前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可先行......」、「傳真公文以......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各校仍可繼續辦理校外活動,惟應注意....」。 (六)附記語:所謂「附記語」,就是附有文件之用語,常用「附『○○○(文件名)』0份」。例如:附「機關公文電子文件作業辦法」0份。 起首語 查、關於 通用 盡量少用 制定、訂立、修正、廢止 公布法令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