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演收入的記錄
我之前的工作常去國中小作稅務講演宣導,並可支領講師費800元,雖然這項收入也算職務所得,理應納入薪資,但因所得稅法規定「講演鐘點費」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故將該項收入不列入薪資而獨立出來。
範例:
2018年3月21日完成演講,因為我付出的是演講的勞務而我應得到公司給付我講師費,所以貸方認列一筆講演收入,借方認列一筆應收帳款:
在公司給付講師費前,都可使用「應收未收明細」來追蹤尚未收取的款項:
補充說明:
範例:
2018年3月21日完成演講,因為我付出的是演講的勞務而我應得到公司給付我講師費,所以貸方認列一筆講演收入,借方認列一筆應收帳款:
補充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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