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簡介

一、期望用語:「期望用語」就是發文者對受文者表達期望的用語,依《事務管理手冊》規定,期望用語以用在「主旨」為宜,不在「說明」、「辦法」內重複加以使用。期望用語是由「請」、「希」兩字,配合「查照」、「鑑核」(「核示」)、「備查」(「核備」)、「照辦」、「辦理見(惠)復」、「轉行照辦」......等交叉組合而成。包含以下12個期望用語:
(一)請查照:表示發文者行文給受文者,請受文者查明後依文中所述辦理,此一用語多在平行文。
(二)請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三)請辦理惠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上行文。
(四)請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或平行文。
(五)請核示: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請受文者核定,以便發文者依核示事項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
(六)請鑑核:與「請核示」意思相同。
(七)請核備: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行文受文者報備,受文者同意後,再進行工作,此一用語多用在上行文。
(八)請備查:表示發文者為尊重受文者的關係,在決定從事某項事情之前或同時,行文受文者報備,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九)請轉行照辦:表示發文者請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辦理,此一用語多用在平行文或下行文。
(十)希照辦: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依文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十一)希辦理見復:表示發文者行文受文者,希受文者辦妥後務必回復發文者,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十二)希轉行照辦:表示發文者希受文者轉行其所屬之單位照辦,此一用語多用在下行文。

三、一般用語:

(一)起首語:所謂「起首語」,就是公文的發語詞。

1、一般公文常用「關於」、「有關」、「查」、「按」。例如:「關於市區內公共安全問題,經本人調查結果如下:」、「查部分醫療院所經常向勞保被保險人收購勞保門診單,....」。

2、檢附某項文件時,常用「函送」、「檢送」、「訂頒」等作為起首。

(二)引敘語:所謂「引敘語」,就是公文敘案時之助語。

1、一般公文常用「奉」、「准」、「據」、「查」。例如:「奉行政院院長指示」、「准貴部○○年○○月○○日○○○字第○○○號函」、「據報載,」、「據查各機關學校仍有未依規定採用公開招標,....」。

2、引用其他機關某件公文中的一句話,常用「略以(或略謂)」。例如:「人事局00年0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略以,本年農曆春節假期,係自元月00日至2月00日止,......」。

(三)經辦語:所謂「經辦語」,就是公文處理經過之用語,常用「已」、「經」、「業已」、「業經」。例如:「為維護公共安全,行政院已成立....」、「台端申請上開礦區,經本局按址投郵....」、「所需款項,業已先行墊撥....」、「關於供應磁土問題,業經本局分函辦理....」。

(四)准駁語:所謂「准駁語」,就是審核規定或答復請求之用語,當許可時,常用「應予照准」或「符合規定」,不可用「似無不可」、「尚且同意」;當不許可時,常用「不合規定」、「與規定不符」,不可用「不盡相同」、「歉難同意」。例如:「台端申請事項,符合規定」、「台端函請醫師檢覈,與規定不符」。

(五)除外語:所謂「除外語」,就是公文轉折之用語,常用「除....外」、「遇....時」、「必要時」、「但」、「惟」。例如:「本案除責成警察單位迅速偵辦外,並請多加珍重....」、「遇颱風來臨時,請依照規定上班、上學....」、「請按前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可先行......」、「傳真公文以......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各校仍可繼續辦理校外活動,惟應注意....」。

(六)附記語:所謂「附記語」,就是附有文件之用語,常用「附『○○○(文件名)』0份」。例如:附「機關公文電子文件作業辦法」0份。


四、法律統一用字及用語:公文亦屬廣義法令的一部分,凡是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公文最好也能加以遵守。依照《事務管理手冊》規定,擬訂法律條文,某些爭議文字及用語,須使用統一用字及統一用語。有關法律統一用字及法律統一用語,請參考《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法律統一用字表」及「法律統一用語表」。

五、數字使用原則:公文橫式書寫有利數字書寫,行政院為使各機關對數字使用,有一致的規範可循,乃訂定數字使用原則,要略如下:
(一)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例如:
1、日期、時間:民國97年6月10日;10時45分。
2、序數:第3名;第12次會議紀錄。
3、計量單位:180公分;7.38公頃。
4、統計數據:18%;1,234,567元。
5、引用法條:依兒童福利法第44條規定:「違反……。」
(二)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1、描述性用語:愛台十二項建議;三言兩語;第一夫人;公正第三人。
2、專有名詞:三義;三國誌;李四;恩史瓦第三世。
3、慣用語:星期二;正月初五;十分之一;約三、四天;七千餘人;好幾十萬人。
4、法規作業: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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