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量詞

「分」讀「ㄈㄣ‵」的時候,同「份」字。但公文寫作時,凡不可計數的,用「分」字,如「本分」、「部分」、「身分」;可計數的,用「份」字,如1份、2份……等。

附件、表之量詞。

主旨:檢陳本室「表1直轄市、縣(市)政府各機關111年度捐助國內團體經費調查表」及「表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國內團體之捐助決算數調查表」各1份,請核示。

函釋之量詞。

主旨:法務部83年1月1日法83監字第01423號函等3則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全部或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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