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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與「需」

需:有需求。「需」是主要動詞,後接受詞。如:必需品、需要一本書。 須:一定要。「須」是助動詞或副詞,後接動詞。如:必須走。 須,从彡、从頁,彡:毛髮之意,頁:頭顱之意,原指人的鬍鬚,後來被假借使用,只好加「髟」為「鬚」,以還原其意。如今,「須」字主要用在動詞及副詞;當動詞時,應當、等待之意,例如:必須、相須;當副詞時,短暫、必要之意,例如:須夷、須要。 需,部首為「雨」,原意是:遇到下雨而停止等待之意,古代官員等待補缺時,稱為「需次」。如今,「需」字主要用在名詞及動詞。當名詞時,指需要的東西,例如:軍需。當動詞時,必要、索取、遲疑之意,例如:必需、需要、需索、需緩…等。 須與需,都可以當動詞,但「須」字,具有強制性,所以「須知」不宜用「需知」;「需」字,較無強制性,所以「需求」不宜用「須求」。再者,「須」另可作副詞、「需」另可作名詞,因此「須要」及「必須」之後接動詞,「需要」及「必需」之後接名詞,例如:「我需要醫生的治療」用「需」,「我須要接受醫生的治療」用「須」;又如:「必需品」不用「必須品」,「業務之所需」不用「業務之所須」。 法律用字中,當「做」的「應與得」差別很大,「須與需」雖也有「做」的意思,但缺乏「應」非做不可的義務,卻無「得」有選擇不做的自由。《文書處理手冊》使用「須與需」的條文,非常多,例如:「…無須加蓋印信…」;「…如必須提供全文…」;「…須限時辦發…」;「…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得視實際需要…」;「…需會商之案件…」等,都有明確的區分。不過,「…如須送總收文人員編號登錄者…」與「…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或單位…」,就有些混淆。 公文用字講究精準,「須與需」有明確區分之必要。因此,強調動作的敘述用「須」,強調物件的敘述用「需」,例如:須提供全文,重在「提供」用「須」;需會商之案件,重在「案件」用「需」;再如:無須加蓋印信,重在「加蓋」用「須」;需蓋用印信者,重在「者」用「需」。 至於一般文章,除通用的「所需」、「需求」,「須知」、「無須」…等之外;若無法明確劃分「須與需」的用法,實在沒有過份要求之必要。

「源」與「緣」

「源」,也作「原」,是指水流起頭的地方、來源,如源泉、源遠流長等; 而「緣」,是指因為、緣故、緣分、順着、邊”的意思,如」緣木求魚、緣起、緣石、緣由等。 其次,緣常用作佛教用語,是指宇宙中的一切事物都有緣而起、因緣而定,如緣起、因緣,又常用為指事物產生、存在、發展的起因、原由。 而源只是來源于、源出于、源自于等的意思。 再次,兩者的所指對象不同。源于指主語對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條件、基礎。例如,在任何時候作家的創作都源于社會生活。源于在句子中是從……中來的意思,引出主語對象。而緣于指主語對象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原因、結果,使主賓之間構成因……而的因果關係,由它引出賓語。例如,辛棄疾投筆從戎緣于其宏大的抱負。 最後,看所解之詞。源于解作從……中來或從……開始;而緣于則解作因……而的因果關係。 當然,還要明白,有一種情況,兩者是相通用的。就是如果主賓之間既有因果關係又可理解為賓語是主語的基礎或條件,兩者就可通用。譬如,成功源于(緣于)勤奮。因為這一句,既可以理解為成功來源于勤奮而用源于,也可以理解為因為勤奮而成功而用緣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