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連接詞用法

公文連接詞用法

依76年8月1日立法院(76)台處議字第1848號函有關立法慣用語詞及標點符號規定,條文中如僅有一連接詞,用「及」字;如有二個連接詞,則上用「與」字,下用「及」字,不用「暨」字作為連接詞。「及」字為連接詞時,「及」字上之標點刪除(但條文太長時,可以寫成「……,及……」)。舉如: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__,及__相關人員之管理與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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