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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與「需」

需:有需求。「需」是主要動詞,後接受詞。如:必需品、需要一本書。 須:一定要。「須」是助動詞或副詞,後接動詞。如:必須走。 須,从彡、从頁,彡:毛髮之意,頁:頭顱之意,原指人的鬍鬚,後來被假借使用,只好加「髟」為「鬚」,以還原其意。如今,「須」字主要用在動詞及副詞;當動詞時,應當、等待之意,例如:必須、相須;當副詞時,短暫、必要之意,例如:須夷、須要。 需,部首為「雨」,原意是:遇到下雨而停止等待之意,古代官員等待補缺時,稱為「需次」。如今,「需」字主要用在名詞及動詞。當名詞時,指需要的東西,例如:軍需。當動詞時,必要、索取、遲疑之意,例如:必需、需要、需索、需緩…等。 須與需,都可以當動詞,但「須」字,具有強制性,所以「須知」不宜用「需知」;「需」字,較無強制性,所以「需求」不宜用「須求」。再者,「須」另可作副詞、「需」另可作名詞,因此「須要」及「必須」之後接動詞,「需要」及「必需」之後接名詞,例如:「我需要醫生的治療」用「需」,「我須要接受醫生的治療」用「須」;又如:「必需品」不用「必須品」,「業務之所需」不用「業務之所須」。 法律用字中,當「做」的「應與得」差別很大,「須與需」雖也有「做」的意思,但缺乏「應」非做不可的義務,卻無「得」有選擇不做的自由。《文書處理手冊》使用「須與需」的條文,非常多,例如:「…無須加蓋印信…」;「…如必須提供全文…」;「…須限時辦發…」;「…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得視實際需要…」;「…需會商之案件…」等,都有明確的區分。不過,「…如須送總收文人員編號登錄者…」與「…如需附送副本收受機或單位…」,就有些混淆。 公文用字講究精準,「須與需」有明確區分之必要。因此,強調動作的敘述用「須」,強調物件的敘述用「需」,例如:須提供全文,重在「提供」用「須」;需會商之案件,重在「案件」用「需」;再如:無須加蓋印信,重在「加蓋」用「須」;需蓋用印信者,重在「者」用「需」。 至於一般文章,除通用的「所需」、「需求」,「須知」、「無須」…等之外;若無法明確劃分「須與需」的用法,實在沒有過份要求之必要。

寫好公文的關鍵,公文複句

複 句 即形式上為2個以上的句子組成,各分句間具一定關係,而對公文初學者而言,撰寫公文之困難處為靈活精準地運用連接詞,表達各分句間的關係及邏輯,以形成一篇形式正確的公文。究其原因,係公文連接詞因歷史因素,與口語的連接詞迥異,初學者須花時間熟捻,是以連接詞運用,往往反映一個人公文程度。為該公門新手快速掌握,本文列示許多例句來說明這些公文各複句所使用之連接詞。 目的複句 ,表示為達到某種結果而作出的行動,分句表目的,另一分句表行動。 為…(目的句)爰…(行動句) 例句: 為 全面檢視地方政府是否亦發生前開類似問題, 爰 再函請審計部轉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協助查核。 …(行動句)以…(目的句) 例句: 各地方政府獲配之公益彩券盈餘,依法應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支出,以增進社會福利功能, 並列複句 :由兩個或以上的分句並列組合而成,分句之間的關係是平行或相對的,沒有主次之分。這類複句「…又…,且…。」 例句:我喜歡吃水果,也喜歡吃蔬菜。 承接複句 :幾個分句一個接一個地敘述連續發生的動作或事情,分句之間有先後的順序。 …經…復於…接著…嗣…再於…復於…嗣後…最後… 例句: 本院為調查有關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之用,是否依法專款專用與實際運用效益,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機制等情, 經 函請財政部、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審計部就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問題,提供書面說明及相關卷證資料, 復於 民國(下同)104年10月至12月間分別至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簡報,並查閱該基金101年至104年所有支出之會計報告、帳簿、傳票及支出憑證等資料。 接著 ,本院根據前揭實地查閱帳冊所發現之問題,函請審計部轉請其所屬新竹市審計室、苗栗縣審計室、臺東縣審計室及高雄市審計處派員協助查核。 嗣 為全面檢視地方政府是否亦發生前開類似問題,爰再函請審計部轉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協助查核。 本院 再於 105年10月18日及21日赴宜蘭縣政府查閱相關帳冊, 復於 同年11月15日舉辦座談會,邀請立法院鍾佳濱委員、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民族委員會鍾興華副主任委員及王美蘋處長、屏東縣吳麗雪副縣長、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張錦麗局長、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黃清高副局長等人提供實務意見; 並於 同年11月15日及12月2日舉辦2場諮